通知公告 更多 »
中心工作
当前位置:首页 » 党务工作 » 中心工作 » 正文
荆州市质检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
作者:Guests        发表时间 2012-09-24 21:04:33       阅读 883 人次
荆州市质检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

   
  一、民主生活会时间
 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。根据实际需要,也可以随时召开。民主生活会一般不得延期召开,确有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,要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  二、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
  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为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。生活会期间一般不得请假,因故不能参加者,要写出书面材料,并委托有关同志在会上代读,会后由生活会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。除上级组织派员参加生活会外,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。列席人员可以发言,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。
  三、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
  (一)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。
  (二)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所作的决定、决议情况。
  (三)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、中心组学习、民主生活会、廉政建设与监督和干部谈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。
  (四)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,坚持原则和遵守党纪、政纪情况。
  (五)调查研究,联系群众,艰苦奋斗,改进领导作风情况。
  (六)立党为公,廉洁自律,公仆意识,勤政为民情况。
  (七)领导班子成员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,坚持科学的发展观,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、地位观、利益观等方面的情况;
  (八)领导班子成员思想、工作、、学习、生活等方面的情况。
  (九)上级规定的其它关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内容。
  四、民主生活会遵循的原则
  民主生活会遵循“团结——批评与自我批评——团结”的方针。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有则改之、无则加勉的原则,批评要敞开思想,实事求是,与人为善;自我批评要襟怀坦荡,畅所欲言,严于律己。

打印本页|返回目录|返回主页
 
鄂ICP备12013834号
电  话:0716-8527768/8511635
传  真:0716-8511635
员工通道
地址: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明珠大道(与塔桥路交界处)
© 湖北省质检院荆州分院
浏览人次: